各市、县(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残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促使更多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一)鼓励回归家庭。残疾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各地要充分认识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重要意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把家庭收养作为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仔细甄别可送养儿童条件,细化完善儿童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及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结合儿童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评估选择合适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规范收养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收养评估有关规定,通过成立收养评估小组、委托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评估。收养评估合格的,所属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评估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原因。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手续。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加强救助保障政策衔接
(一)持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按照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持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从孤儿养育津贴补助资金中列支。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应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漏发或者重复发放补助资金。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毕业为止。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人,减免保教费并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人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人,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人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被收养人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给予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免费服务保障。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
(三)延续享受救助政策。被收养人依照我区现行规定落实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可持续享受“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各地要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有康复需求的被收养人,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由原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或家庭住所地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康复室给予免费服务保障。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收养人申请相关保障待遇,应向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籍所在地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申请,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家庭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及被收养人的残疾人证等材料。
三、加大推进关爱服务力度
(一)健全定期探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送养人与收养人可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建立档案。回访、探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条件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二)强化部门协调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和主责部门作用,积极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收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关经费保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被收养人就学提供生活、学习等便利设施,营造友善、平等的校园氛围。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人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残联要会同民政部门为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良好氛围,让残疾孤儿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可凭借《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残疾人证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
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被收养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儿童照片)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收养登记证字号 | 收养关系成立日期 | ||||
送养人姓名或机构名称 | 户籍所在地或机构住所地 | ||||
残疾状况 | (请注明残疾等级和类别) | ||||
收养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被收养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 |||||
实际住址 | |||||
申领 意愿 | (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人: 收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栏中,送养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户籍所在地;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填写机构名称、机构住所地。
《自治区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残联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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