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4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兜底保障和适度优待相结合,坚持政府统筹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优先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多方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普惠发展,全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一、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
(一)完善服务设施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建立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的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加强和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15分钟便民生活圈”、“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等。优先支持有助餐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扩)建和社区申报完整社区项目。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二)优化餐食配送服务。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外卖”第三方平台、外卖快递企业等作用,利用现有外卖快递线上平台企业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村(居)委会组织网格员、志愿服务等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餐问题。
(三)扩大农村服务供给。鼓励各市、县(区)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发挥现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枢纽平台作用,探索开展“邻里互助”、“中心户”多户搭伙、困难户和新乡贤结对帮扶等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二、保障服务质量
(四)规范服务供给标准。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根据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等,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满足个性化餐食需求,加快形成以场所建设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指引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
(五)培育优质服务品牌。鼓励各地依托自治区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数字管理平台,引导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提供智能助餐服务,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当提供线下便利服务。支持引入优质企业连锁化运营,鼓励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打造一批标识统一、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三、推动服务可持续
(六)拓展居家社区服务。鼓励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效能,引导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常态化开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上门送餐服务。
(七)鼓励运营模式创新。鼓励以“场地换服务”、“公益+低偿”、“公益+市场”等模式运营,推动实现社区老年食堂向社区食堂转变,面向所有人群开放服务。探索拓展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联建帮扶模式,鼓励养老机构(设施)为周边城乡社区提供集中就餐和上门送餐服务。
(八)鼓励提供场地支持。统筹利用各类闲置房屋资源,在新建居住(小)区、既有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九)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多元筹资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运营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及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村(社区)主导运营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积极配备公益性岗位。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积极动员新乡贤、慈善组织参与助餐服务,利用“中华慈善日”、“敬老月”等活动,设计并实施慈善惠老助餐项目,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与人士以捐赠、冠名等方式积极参与。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等社区综合服务阵地,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
(十一)实行就餐分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以消费券、满减优惠、错峰折扣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地民政、市场监管、商务、消防等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符合条件的机构(设施)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联合同级职能部门实地验收后可确定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可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老年群体等参与检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三)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食品安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退出淘汰等制度,定期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抽查检查,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收费价格、优惠政策等上墙公示。采用集中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食材、食品。
五、全面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从设施布局改造、管理运营、考核激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推进落实本方案。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定期对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动态调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有关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全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部门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各市、县(区)要担当作为、凝聚合力、扎实推进,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附件: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责任单位 |
1 | 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本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民政部门 |
2 | 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3 | 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 财政部门 |
4 |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 |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 自然资源部门 |
6 |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7 | 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 农业农村部门 |
8 |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送餐服务。 | 商务部门 |
9 |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 税务部门 |
10 |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部门 |
11 | 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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